虽然全国各地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已经努力5年有余,但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差别歧视条款依然不时存在。政府采购中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采购文件中的差别歧视条款屡禁不止呢?
利益驱使 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据了解,实践中有些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排斥其他供应商,是利益使然。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单位领导决策的情况,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就已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为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因素,自然就会出现差别歧视条款。这是部分人的私利导致的差别歧视条款。
实践中,还有一些差别歧视条款,虽说与利益相关,但并非部分人谋私利所致。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有一些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实则是为了维护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以前有些采购文件模板里嵌入了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保护条款,比如在当地纳税达到多少、在当地有多少从业人员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评审因素曾出现在很多项目的采购文件中。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设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各省级财政部门相继出台政府采购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基本排除了以往那些明显的涉及地域歧视的规定。这对于减少政府采购文件中的差别歧视条款非常重要。”上述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使用偏好与刻板印象 导致量身定制
据悉,有不少采购文件的差别歧视条款是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因素导致的,为什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因素呢?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一部分采购人“因人设标”“因货设标”,在采购时故意通过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设置隐性门槛,如给予特定供应商信息优势、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定企业成立年限等。采购人这样操作,很可能是因为采购人先入为主地认为某一家供应商的服务或产品是市场最优的或者与其采购需求是最契合的,这可能与采购人的特定使用习惯与偏好相关。比如,采购人认为之前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好,为了让该供应商获得竞争优势,在为新的采购项目设置评审因素时,脱离项目实际需求为该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因素,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需求歧视、规模歧视、地域歧视以及企业性质歧视等差别歧视条款。
不够专业 无法提出合理需求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够专业,是很多采购文件中存在差别歧视条款的重要原因。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科科长方应群告诉记者:“采购人在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想尽可能采到更好的产品或服务,这是毋庸置疑的。采购做得好,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政府采购应有之义。但是部分采购人由于专业水平不够,不知道如何操作才能确保物有所值,错误地选择设定更高的采购门槛、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实践中,还有一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后选择当甩手掌柜,采购需求由代理机构帮忙确定、评审因素由代理机构设置、采购文件也由代理机构最终确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标的相关市场信息不熟悉,非常容易出现采购参数指向特定品牌、脱离采购项目实际需求、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条款等问题。甚至有的代理机构直接套用市场上同类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果被套用的采购文件本身存在差别歧视条款,这些差别歧视条款也会被沿用到新的项目中。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不提升,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很难根治。